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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鲁地税征字[1995]1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1-20 生效日期:1995-01-20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1994]25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的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1994年开始启用,原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一律停止编报。新式报表由省地税局统一印制后下发。

  二、年度报表要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送省局,半年报表要在半年终了后20日内报送省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的同时报送省地方税务局。鉴于1994年度报表系更新后首次报送,为保证报表质量,报送时间定为1995年2月20日前。
  各地一定要按照要求编报,届时省局将依照考核办法对各地的报表工作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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