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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山东省屠宰税代征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鲁地税地字[1995]第1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1-01 生效日期:1995-01-01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屠宰税是中央下放各省、市、自治区管理,属地方固定收入的税种。该税种涉及面广,流动分散,易漏难管。为促进我省畜牧业的发展和畜产品的合理流通,调节社会消费,稳定市场价格,保护农民利益和经营者公平竞争,加强屠宰税的征收管理,增加财政收入,省地税局制定了《山东省屠宰代征暂行办法》,现检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山东省屠宰税代征暂行办法

  为加强屠宰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山东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第七条“对个人应纳的屠宰税,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或有关部门代征”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代征单位。
  凡饲养应税牲畜的行政村的村民委员会为屠宰税的代征单位,代征单位应认真履行代征义务。村民委员会要选择1棗2名思想品质好、能够胜任代征工作的人员为代征经办人员,并报乡镇政府和地方税务所批准备案。代征经办人员要保持稳定,不得随意更换。


  二、代征证书。
  代证单位凭代征证书开展代征工作(代征证书式样附后),代征证书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具体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发放。


  三、代征经办人员职责。
  代征经办人员一要做好屠宰税的源泉控管工作。对本村应税牲畜存养情况进行调查摸底,逐户填报统一印制的《应税牲畜存栏、出栏情况登记簿》(式样附后)。《应税牲畜存栏、出栏情况登记簿》由务地地方税务局印制。二要做好对本村范围内收购和屠宰应税的征收工作。饲养户有协税护税的义务,应协助代征经办人员做好代征工作。


  四、代征税额。   
  屠宰税是在收购或屠宰环节代征。税额分别为:生猪每头10元,牛、马、驴、骡每头20元,羊每只2元。


  五、代征票证管理。
  代征单位代征屠宰税、应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屠宰税定额完税证”。定额完税证由代征经办人员持“代证书”到当地地方税务所领取,并按照规定负责保管、填开和交销。


  六、代征手续。
  代征经办人员在向牲畜收购者征收屠宰税时,必须按规定付给牲畜收购或屠宰者定额完税证,收购或屠宰者凭完税证在屠宰(包括统一定点屠宰)环节或调拨环节不再缴枘屠宰税,无定额完税证的应在屠宰或调拨环节补交税款。


  七、税款报解。
  代征经办人员必须按月向地方税务所报解税款,具体时限为次月10日之内。结存税款达到500元进,当日报解。


  八、代征手续费。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可根据代征的屠宰税税款按规定的比例提取手续费。代征手续费按月提取,逐级及时返还给各代征单位。主要用于代征业务开支和奖励代征经办人员。


  九、集贸提成。
  屠宰税属集贸提成的范围,应按照集贸提成的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


  十、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村民委员会代征屠宰税工作,要紧紧依靠当地乡镇党委、政府的帮助和支持,县级地税机关设立屠宰税“代征”领导小组,乡镇成立协税护税管理委员会。屠宰税收入任务由各级税务部门下达后,由务乡镇政府和地方税务所落实到各村民委员会,各村民委员会按照税收政策规定负责完成。对完成收入任务好的乡镇要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和奖金来源渠道,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与财政局协商确定。


  十一、本暂行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屠宰税代征证书

  委托方: ______地方税务局

  受托方: ______村民委员会

  地方税务局委托_______村民委员会代征屠宰税。委托方负责屠宰税政策的宣传解释、违章处理等事项,并按规定比例提取手续费,支付给受托方。受托方负责对收购应税牲畜的单位和个人,按《山东省屠宰税征收办法》规定的税额(生猪每头10元,牛、马、驴、骡每头20元,羊每只2元),认真履行代征义务,并按规定及时报解税款。对在代征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当地地机关反映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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