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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鲁财税字[1995]13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2-21 生效日期:1995-02-21
 

各市、地财政局、地税局,省国税局涉外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财税字[1994]96号《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企业一九九四年度多缴纳的税款,原则上应予以退还,为简化手续,也可以在一九九五年应纳税款中予以抵顶。

  以上请贯彻执行。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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