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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内地税三字[1995]5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1-06 生效日期:1995-01-06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65号《关于股分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称:我局曾以国税发[1994]89号文明确了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股息、红利的单位,亦即是股份制企业。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就地入库。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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