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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管理和使用地方各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内地税二字[1995]30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2-08 生效日期:1995-02-08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税监发[1994]8号《有关统计报表报送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就各盟市地税系统如何报送纪检监察统计报表的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从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起,各盟市地方税务局的纪检监察报表,统一报地方纪检监察部门汇总上报,同时抄送区局监审处。


  二、接此通知后,请及时与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取得联系,以确保统计报表的连续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三、所用表格,地方纪检监察部门没有具体规定的,可用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表格(附后)。


  四、国家税务总局印制的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统计表为季报表,每季应累计填报,请于季后10日内报区局监审,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一并告知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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