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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税收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赣府厅字[1995]1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1995-02-14 生效日期:1995-02-14
 

  新税制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重视下,我省新旧税制改革实现了平稳过渡,两套税务机构组建顺利,去年超额完成了国家和省下达的中央和地方税收任务,为我省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是,近来有少数地方违反国家税收政策,擅自改变征管范围,任意变更税率、税额,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专门向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国税发明电〔1995〕008号通知,指出,我省赣县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加强地方税收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赣政发〔1995〕7号)中关于地税机关征管范围与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7号文件规定不符,重申关于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划分问题,在国务院未作新的规定之前,仍按国办发〔1993〕87号文件执行,不得随意变通。
  赣县的做法不利于新税制的正常运转,严重影响税收征管,影响经济发展。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意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明电〔1995〕008号通知转发给你们,望各地务必认真对照检查,及时纠正类似错误做法,坚决按照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家税收政策办事,不得自行其事。否则,将追究地方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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