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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外纳税人承包我省跨县(市)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苏地税发[1995]32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1995-02-13 | 生效日期:1995-02-13 |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便于征管,对省外纳税人在我省范围内承包工程跨县(市)的,应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凡属跨省辖市工程的纳税地点如何确定,报省地税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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