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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对房地产转让征税(费)计算依据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深规土[1994]38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1994-08-22 生效日期:1994-08-22
 

市规划国土局各分局:
  鉴于目前房地产市场的状况,为保证市场的稳定和活跃,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经研究决定:
  一、原市局产权登记处颁发、于1993年11月27日起施行的《深圳市物业转让估价简表》保持不变,供特区内3个分局在计算土地增值费时作为依据。宝安、龙岗两区的物业估价标准,由市局批准后执行。

  二、其它征税的计税依据,仍以交易价(合同价)为准,但交易价(合同价)不得低于转让方原购价(建造价)。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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