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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屠宰税征收办法》的通知及几点补充规定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税地[1994]38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08-13 生效日期:1994-08-13
 

  现将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屠宰税征收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除经营牲畜收购单位和牲肉加工企业宰杀牲畜的屠宰税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外,对集体伙食团和个人宰杀牲畜的屠宰税可继续执行我局沪税地[1991]57号文的规定,委托定点屠宰单位代扣代缴税款,并帮助代征单位建立必要的代扣代缴制度,加强定期检查,防止税款流失。
  上述规定自1994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我局有关征收屠宰税的规定〔除沪税地[1991]57号以外〕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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