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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财会[1994]9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1994-08-05 生效日期:1994-08-05
 

  现将财政部[94]财会字第25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今年清算的补交补退以前年度的增值税,应作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处理。
  企业补交的1994年度以前的增值税,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退回的以前年度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若是抵交今年应交增值税的,则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二、有关所得税会计的具体核算方法,我局将编撰小册子,详细举例说明。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和我局联系。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4]财会字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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