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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未列举名称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晋地税营字[1994]1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08-22 生效日期:1994-08-22
 

各行署、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精神,对未列举名称资源税税额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请遵照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一律征收资源税,未列举名称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税额暂定为0.5元/吨或立方米,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税额暂定为0.4元/吨。
  二、对《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纳税人适用的税额,严格按本通知所附《未列举名称资源税税额明细表》执行。
  三、除上述定额之外,各地今后检查清理或发现新的矿山需核定资源税额的,以及过去税额确定明显不合理的,请及时报省地方税务局,以便核定或调整税额。


附:未列举名称资源税税额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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