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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不限
  文    号:晋财预字[1994]111号晋国税所发[1994]3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08-01 生效日期:1994-08-01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27号《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文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省金融、保险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按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财预字[1994]98号、晋国税所发[1994]1号、晋地税所发[1994]1号《关于下发我省计征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的通知》规定执行。
  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国内险业务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仍由省分公司按季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以上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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