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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辽税一[1994]146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08-19 生效日期:1994-08-19
 

各市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8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库存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计算和处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19号、国税明电[1994]86号规定执行。对未经审查核实的,不得抵扣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
  二、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已经审查核实的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库存货物金额及已征税款等情况造册登记,并对经批准,准予抵扣的已征税款认真登记。登记表由各市确定。
  三、一般纳税人动用1994年期初存货准予抵扣已征税款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仍按省局辽税一[1994]100号文件规定办理。但对季度动用期初库存货物应抵扣已征税款在30万元(含30万)以上的企业,需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批(申报表附后)。
  四、对一般纳税人的期初存货金额和已征税款的审查核实情况,以及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情况,请务于9月5日前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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