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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赣府厅发[1994]3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1994-08-18 生效日期:1994-08-18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报告》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积极配合税务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关于加强我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个人所得税是调节个人收入的重要杠杆,不仅可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还可以调节个人收入,保持消费基金合理增长,抑制通货膨胀,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为了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控作用,促进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征税。认真贯彻税法,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是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必须切实抓紧抓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征税,经常过问和了解税务部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及时研究解决税务部门征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带头履行纳税义务,坚决制止随意变通税法规定和越权减免税,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二、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宣传个人所得税法,普及税法知识。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宣讲、咨询、普法教育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税收政策,普及税法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纳税意识,培养公民的自觉纳税申报意识,树立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社会风尚。要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新闻单位要主动宣传这方面好的典型,对偷税、抗税、阻挠税务部门依法征税的行为予以揭露,使广大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受到更深刻的教育。
  三、强化代扣代缴税款工作,实行源头控制。由于个人所得税分项征收,代扣代缴是征收管理的主要而又有效的方法。凡是向个人支付应税项目所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组织、部队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有义务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与税务部门建立代扣代缴制度,按规定做好代扣代缴税款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妨碍代扣代缴人依法履行职责。对扣缴单位,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及时支付一定的扣缴手续费。
  四、建立和推行个人应税所得自行申报纳税制度。所有有应税所得的个人都必须自觉依法申报纳税。各省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城市今年都要实行个人应税所得自行申报办法,其他地方也要求做到个人自行申报应税所得。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所得,向纳税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无工作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在异地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其应纳税额中扣除。
  五、抓好个体工商户的征收管理,消除漏管户。工商、公安、个协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工作,摸清底数,全面掌握所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基本情况,帮助和促使个体工商户建帐建制,加强财务核算。对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要根据税法规定的税率合理确定定额。要加强对无证经营户的管理,消除漏管户。
  六、开展专项检查,打击偷税抗税。各地要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并于今年底在全省再次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工改补发工资和一些特种行业的高薪人员所得、承包承租所得、发行的企业债券利息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应税项目的征税情况。各级还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单位进行检查。各地银行、工商、公安、文化、劳动、人事、科委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配合税务机关,共同做好个人所得税的检查、扣缴和税款入库工作。要查处一批偷漏税案件,对偷税、抗税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要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七、各级税务部门要完善内、外部征管制度,充实个人所得税征管力量,提高税务人员素质,搞好税源控制,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敢于执法,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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