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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税费征收管理和完善收费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穗府[1994]第1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1994-08-17 生效日期:1994-08-17
 

  房地产业是广州市的支柱产业之一,吸引外资发展房地产是加快我市经济发展的一条重要渠道。多年来,广州市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征收各种税费并运用税费杠杆实施宏观调控,促进了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实践证明,这些税费对于调节房地产开发经营利润,打破行业垄断,平衡财政收支,促进广州市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杠杆作用。但是,在当前一些收费中,存在标准不明确,透明度不高,办事手续繁琐的问题,影响了外商投资信心。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产税费征收的管理,完善收费办法,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清理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
  目前,外商来我市投资房地产从立项、申请用地直至工程竣工,办理产权交易全过程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及补偿性收费、委托性收费和税共38项。这次清理的重点主要是对市开征的收费项目标准过高、弹性过大的作出调整,属重复收费的予以合并,不合理的予以撤销。
  (一)撤销征地粮食价差款和人防设施易地统建费(指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人防设施集中建设费)。
  人防设施易地统建费撤销后,各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部门要求,在开发建设中配套相应的地下室或停车场。 
  (二)撤销穗府[1988]第18号、穗府[1988]第26号、穗府[1989]第85号、穗府[1990]第54号文件中关于房地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公证的条款,除法律规定外,均实行合同签约双方自愿公证,收费标准按照[1991]价费字54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新菜地、鱼塘、藕塘开发建设基金与蔬菜转移费、零散住宅建设配套设施费和市政建设配套费性质相同,实行合并收取。 
  (四)重申教育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要按照粤办函[1991]第944号文件的规定,不再对外商征收。
  (五)必须严格按《广州市外商投资房地产税费项目表》(见附件一)执行。今后,每年公布一次。凡未列入该项目表的,都作乱收费处理,外商投资者可以拒交,可以投诉,由市物价部门作出处理。

  二、改革现行税费征收办法,实行集中统一收费
  对外商投资房地产的税费实行“集中统一收费,然后内部再分帐划拨”的办法。在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设立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办公室(以下简称收费办),由市计委、市建委、市国土局房管局、市规划局、市税务局、市物价局、市建行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外商投资房地产税费征收工作。9月初挂眚运作,实行两班制,为外商提供优质服务。
  9月起,实行新的收费办法(见附件二)。市收费办收取的税费,能够直接计收的,即时计收;需交由业务主管部门核计的,迅速送各业务主管部门核计,并提出核计期限,限期内送回收费办向外商收取。应发给外商的证件,也同时由收费办发给外商。
  收费办收取的税费,要定期划拨回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收费办不截留、不扣减,也不对外商另加收管理费。
  为减少办事环节,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要在“外经一条街”开设房地产、税务、物价、工商登记、信贷、保险、公证等一系列咨询、代理、代办等服务项目,实行一条龙服务。

  三、树立全局观念,切实加强领导
  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产税费征收的管理,实行统一收费,是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一项改革,必然要改变现有秩序,角及到一些部门利益,也由于外商投资房地产的税费征收涉及到多个部门,环节多,时间长,实行统一征收难度较大。因此,要求各个方面,特别是各业务部门主管理部门,树立全局观念,从改善我市投资环境,促进扩大开放,确保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高度去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协调行动,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要迅速做好集中收费的移交衔接工作,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集中收费的筹备工作,迅速落实配备人员和办公地点。市计委、市建委、市国土局房管局、市税务局、市物价局、市规划局要积极配合,尽快派出人员常驻市收费办工用。其他不需向收费办派驻工作人员的为主管部门也要积极配合,迅速做好收费业务移交,以确保市收费办按时挂牌,正常运作。 
  要明确职责,严肃纪律。要制定收费办法和收费程序,明确收费办和各收费啊门的职责。对不能即时计收,需移交业务主管部门核计的税费项目,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在限期内完成。不按时完成的,要追究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要印制交费指南、税费项目表和定时传资料,增加透明度。外商投资房地产从办理申请立项到取得土地使用权等有关手续,要求半年内必须办理完毕,如遇特殊情况也不得超过八个月。

  附件一:广州市外商投资房地产税费一览表(略)
  附件二:广州市外商投资房地产税费征收管理办法

附件二:
广州市外商投资房地产税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办事环节,增加透明度,制止乱收费,给外商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特实施本办法。

  一、外商在我市投资房地,需缴交的税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以下简称税费),见市政府统一公布的《广州市外商投资房地产税费项目一览表》。  除另有规定者外,统一归口向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和中心缴交(  税项由市税务局派员驻该中心计收)。实施一办法后,税费项目如有增减变动,由市税务局、市物价局公布,其他单位不得自立项目及自行收取。
  二、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设立广州市外商投资收费办公室(  以下简称收费办),由市计委、市建委、市国土局房管局、市税务局、市物价局、市规划局、市建行派员组成,负责此项工作。
  三、外商来穗投资能直接计收的税费,由收费办即时计收。需业务主管部门核计的,由收费办移送业务主管部门核计,于限期内交回收费办向外商收取。应发给的证件,亦同时交由收费办发给外商。
  四、收费办收取的税费,定期划拨回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并附清单。收费办不得截留或扣减。
  税费款项的收、存、拨,由市建行设于“外经一条街内的办事处承办。收费办使用财税部门的外商收费专用票据。”

  五、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协调收费办和各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并接受外商投诉,移送有关部门查复。
  收费办实行每周七天和中午不间断工作制。

  六、由市建委负责组织市国土局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等部门共同协作,向外商投资房地产提供办事一条龙服务,使外商投资房地产从申报立项至取得土地使用权等手续,能在半年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亦不得超过八个月。
  七、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房地产,均适用本办法。
  八、本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向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反映。
  九、本办法从1994年9月1日起实行。已经开办的处商房地产项目的税费,尚未缴交的,9月1日起统一向收费办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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