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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跨市县工程纳税地点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地税发字[1995]44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2-28 生效日期:1995-02-28
 

     新的营业税条例颁布实施后,原黑龙江省税务局曾以黑税一字(94)第145号《关于承包跨市县的工程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明确了跨市县工程的纳税地点。

经前一时间的实践,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反映出一些问题,对此,我们经进一步调查研究,现对跨市县承包工程纳税地点及有关问题重新规定如下:

  一、对纳税人在省内承包的工程跨市县的,一律在工程所在地就地纳税。


  二、纳税人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凭纳税人缴税凭据予以抵扣应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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