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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1995年思想政治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国税发[1995]3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5-01-05 生效日期:1995-01-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长春税务学院,扬州培训中心:

  现将《全国税务系统1995年思想政治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附件:全国税务系统1995年思想政治工作安排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部署,现将1995年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安排如下:

  一、贯彻落实中宣部、中组部关于学习《邓小平文选》第一、二、三卷的通知精神,组织广大税务干部特别是处以上领导干部的学习。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计划安排,加强组织领导,做到精研细读原著,掌握精神实质,理论联系实际,用以指导思想和工作。


  二、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加强和改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广泛开展“爱祖国、爱税收、爱岗位,树立税务新形象”的“三爱一树立”活动。各地税务部门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织开展这一活动的安排意见,结合实际情况,明确活动重点,做出具体部署,务求工作扎实,不搞形式主义,切实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特别是基层单位的两个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以不断提高队伍素质,推动税收工作各项任务的完成。


  四、落实思想政治工作机构和人员,健全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各地国税部门要根据实行垂直管理和机构分设后的实际情况,尽快落实思想政治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从组织上和制度上保证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


  五、加强调查研究,做好机构分设后的思想政治工作。总局准备在上半年召开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会议,总结交流近年来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并重点分析和研究机构分设后思想政治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出工作部署。
  总局将起草《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暂行条例》,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会议讨论审定。


  六、加强基层建设,继续组织开展好创建“文明税务所”(文明单位)活动。总局拟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提出深化创建活动的意见。


  七、按照团中央的统一部署,总局拟在青年较为集中的基层单位组织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


  八、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干部的自身建设。总局将组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思想政治工作主管部门同志参加的培训班。各地亦应主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干部经常性的学习和对他们的培养。


  九、加强工作情况交流,继续办好《税务政工简讯》。在机构分设、人员调整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应明确一名《税务政工简讯》通讯员,报总局政工办。并在思想政治工作中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反映情况,加强信息交流,以共同办好《税务政工简讯》。


  十、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和妇女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特别要做好妇女工作,以实际行动迎接1995年9月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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