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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发[1995]113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5-02-28 生效日期:1995-02-28
 

北京市、黑龙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开辟部分航线的通知》(民航运函[1995]146号)转发你局。请按照中、原苏联两国政府于1991年3月26日在北京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在我国领土内经营协议航班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中属于俄罗斯国民的雇员取得的工资,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开辟部分航线的通知

附件: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开辟部分航线的通知

1995年2月28日

民航运函[1995]146号

华北、东华管理局:

根据中俄航空协定及有关秘密谅解备忘灵,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计划从1995年3月26日起开辟部分航线的客运航班,现将具体计划通知如下:
  一、  航班号:SU881/2    机型:TU154
  班    期:星期三      航线:赤塔—北京往返
  二、  航班号:SU885/6    机型:TU154
  班    期:星期一      航线:赤塔—哈尔滨往返
  三、  航班号:SU887/8    机型:TU154
  班    期:星期四      航线:赤塔—哈尔滨往返
  四、  航班号:SU825/6    机型:TU154
  班    期:星期四      航线:哈巴罗夫斯克—沈阳往返
具体航路及时刻以航管部门通知为准。请各有关单位大力协助,做好开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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