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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免征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4-08-09 生效日期:1994-08-09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晋税流发[1994]第71号请示悉。经研究,我们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6号通知中所说的不再补征消费税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是指国家计划内平价汽油、柴油。对你省石油公司列入计划内统计的市场价、导向价库存汽油、柴油,应按规定补征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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