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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缴纳广告代理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工商广字[94]第26号 发文机关:交通运输部
  发文日期:1994-08-29 生效日期:1994-08-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年以来,北京、上海、广东等地的广告公司纷纷给我司来函来电,反映代理广告业务缴纳营业税方面的一些问题。经与国家税务局协商,国家税务总局在1994年7月18日发出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第十项中,明确广告代理业营业税的规定如下:“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接到本通知后,请及时转发所属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有关广告经营单位,主动与所在地税务部门联系,按上述规定,依法缴纳广告代理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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