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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发荣誉证章、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发[1995]52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5-02-09 生效日期:1995-02-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根据国税发[1995]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发税务人员荣誉证章、证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将对从事税务工作30年以上的人员颁发荣誉证章、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颁发证章、证书的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总局直属院校具体组织实施,各单位要根据《决定》认真组织颁发活动,颁发的方法和形式本着庄重、俭朴的原则进行,严禁铺张浪费。颁发工作力争4月底结束。


  二、证章、证书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作并于2月陆续发往各省。荣誉证书的颁发日期统一填写“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八日”。


  三、各单位要结合颁发证章、证书的活动,认真组织学习《决定》,大力宣传老一代税务工作者长期献身税务事业的先进事迹。通过颁发荣誉证章、证书工作,在全国税务系统掀起向老一代税务工作者学习的热潮,学习他们为发展社会主义税收事业辛勤耕耘、默默奉献的精神,激励全国税务干部热爱本职工作,为发展社会主义税收事业建功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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