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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澳大利亚快达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发[1995]114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5-02-24 生效日期:1995-02-2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澳大利亚快达航空公司复航北京的通知》(民航运函[1995]136号)转发你局。请根据我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于1988年11月17日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以及于1985年11月22日签署的互免空运企业税收协定的规定,对澳大利亚快达航空公司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利润和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澳大利亚快达航空公司复航北京的通知

附件: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澳大利亚快达航空公司复航北京的通知

1995年2月24日  民航运函[1995]136号

华北、中南管理局:

根据中澳两国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及民航总局外许(1995)003号经营许可,澳大利亚快达航空公司计划从1995年3月29日起复航墨尔本—悉尼—北京往返定期航班,具体计划如下:
  一、  航班号:QF187/8
  二、  机型  B767-300
  三、  班期:    每周一班,星期三
  四、  航线:墨尔本—悉尼—北京往返
具体航路及时刻以航行部门通知为准。请各有关单位大力协助做好开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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