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牲畜屠宰实行统一征收税(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穗府[1995]1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1995-02-26 生效日期:1995-03-01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屠宰税征收办法》,市政府已以穗府[1994]110号文件转发各单位执行。根据《广东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人民政府《关于牲畜屠宰税实行统一征收税(费)的通知》(穗府[1993]26号)精神,对有关牲畜屠宰征收税(费)标准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猪、牛征收的税费。

(一)税收及附加费。

1.每头猪征收屠宰税8元,每头牛征收屠宰税12元。

2.屠宰场购进生猪、菜牛销售,每头猪征收增值税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0.14元,教育费附加0.06元,教育专项资金0.08元;每头牛征收增值税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0.28元,教育费附加0.12元,教育专项资金0.16元。

3.对屠宰场代宰生猪、牛所收的代宰费,按5%税率计征服务业营业税,并分别按营业税额的7%、3%及4%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教育专项资金。

4.除猪、牛外,其他牲畜不征收屠宰税。

(二)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的征收,每头猪按0.21元、每头牛按0.42元计征。

(三)其他收费项目,仍按穗府[1993]2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本通知从1995年3月1日起执行。请工商、兽医、卫生、税务、食品、公安等部门共同配合,继续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加强和完善我市屠宰场和市场肉品卫生检验等工作。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