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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承包跨县(市)建安工程纳税地点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桂地税发[1995]7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1-09 生效日期:1995-01-09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现对纳税人承包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跨县(市)的建筑安装工程纳税地点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纳税人承包在本地区、市内的跨县(市)的建筑安装工程,其纳税地点,由地区、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二、纳税人承包跨地区、市的建筑安装工程,其纳税地点由占该工程投资额较多的地区、市地方税务局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确定。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报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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