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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国税发[1995]015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1995-01-13 | 生效日期:1995-01-13 |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财税[1994]095号《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第四点中所称“带料加工”是指消费者以及不能提供“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金、银材料委托金银首饰加工单位加工的金银首饰,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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