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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及进行税源调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地税发[1995]29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1-21 生效日期:1995-01-21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及进行税源调查的通知》(国税发[1994]26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现对境外企业税源调查表填报的有关事项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填报范围。包括地方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在境外注册兴办的企业。


  二、填报办法。凡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境外企业,其税源调查表由各市地方税务局逐级编报汇总后上报省地税局所得税处。


  三、报送时间。各市的税源调查表务必于199532前上报。税源调查表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按照所附报表的格式自行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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