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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地税发[1995]30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1995-01-26 | 生效日期:1995-01-01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省局补充如下,请研究贯彻。
一、国税发[1994]216号文中所指的计税依据为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减除35%后的余额。
二、购房单位与房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后十天内应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可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代扣代缴投资方向调节税,具体征管办法由各市地方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
三、单位和个人购买的商品房按使用用途依照《条例》税目税率表及其注释中所列项目适用税率办理投资方向调节税事宜。
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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