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地税发[1995]46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1995-02-27 | 生效日期:1995-02-27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自
一、
二、
对于个别由政府审批同意进行成片开发、周期较长的房地产项目,其房地产在上述规定五年免税期以后首次转让的,经所在地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以适当延长免税期限。
三、在上述免税期限内再次转让房地产以及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房地产转让,如超出合同范围的房地产或变更合同的,均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