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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流转税、资源税法规中“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机关”名称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甘地税一[1995]8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2-27 生效日期:1995-02-27
 

各地(州、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流转税、资源税法规中“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机关”

名称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3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中的第十、十二、十三条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中的第十五、三十、三十一条 中所说的“税务机关”或“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的地方税务局(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有关流转税、资源税的征管划分问题,仍按甘国税征管发(1995)0 02号通知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流转税、资源税法规中“‘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机关”名称问题的通知

1994年12月22日国税发[1994]232号

略: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中,对“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机关”已作了解释,但是,由干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机构的分设,原名称所指已发生变化,现重新明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第二款中所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机关”,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第四款中所称“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也包括享有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 例》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十八、二十三、二十四条、《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三、五条 中的“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二十五条 、《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中“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税务分局”,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也包括享有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第六条 中所称“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 例》第十二条 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和享有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城市的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 例》第十二、十三条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五、八、九、十条 所说的“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的地方税务局。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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