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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税务系统个人所得税代扣缴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地税政二[1995]14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2-17 生效日期:1995-02-17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辖市各地方税务局,省局征分局:

  严格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是税法赋予每个单位的应尽义务。各级税务税务机关不仅是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执法机关,同时又是本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做好税务系统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及个人应税收入申报工作,将推动全社会增强纳税意识和扣缴税意识,并有助于树立税务机关执法形象,促进全 社会都来关心、支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为此,省局要求:

  一、在目前全省各地开展对九个行业和个人试行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的同时,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本单位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落实办税员,明确职责,加强培训,规范代扣代缴工作。


  二、各级税务机关的税务班干部个人取得的应税收入,应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各县(市、区)地税机关,应加强本辖区内税务系统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扣缴、申报的,一经查出,应按规定给予处罚。对前一段的扣缴情况,应在3月底前布置清理;请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将汇总填制好的税务系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表(附后)于530前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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