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偷税抗税案件追缴税款统一由税务机关缴库的规定》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地税检[1995]第147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2-28 生效日期:1995-02-28
 

市检分院、铁检分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税务局高检会[1991]31号《关于办理偷税  、抗税案件追缴税款统一由税务机关缴库的规定》我们曾于1992318联合转发给你们,现在仍然有效,特再予印发务请遵照执行。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