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形成的资产产权界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京国税二[1995]01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1995-01-14 | 生效日期:1995-01-14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形成的资产产权界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62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根据原北京市税务局京税二[1994]520号《通知》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61号文件精神,今后信用社主管部门用管理费购置资产需经同级国税机关审核批准。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