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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深税联发[1994]122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12-30 生效日期:1994-12-30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此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设立在我市的国有农口企业不论其隶属关系,一律按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就地先缴纳15%企业所得税。
  二、我市农口企业所属的企业,除《通知》第三条规定可享受“八五”后两年暂不征所得税外,其余一律按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所得税。
  三、农口企业所得税计算标准按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1992〕173号及其有关规定执行。农口企业可执行深圳经济特区统一规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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