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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安企业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保基金和施工机构迁移费应征营业税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深税联发[1994]77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12-06 生效日期:1994-12-06
 

各分局:
  近接一些分局电话,对建筑安装企业向基本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保基金和施工机构迁移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营业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从购买方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建筑安装企业向基本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保基金和施工机构迁移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是和工程价款一并收取的,在财务上也作为建筑安装企业的营业收入。因此,对建筑安装企业向基本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保基金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不论企业如何核算,均应作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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