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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已被修订
  文    号:京国税[1995]012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1-14 生效日期:1995-01-14
 

东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6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由总公司为纳税人的,总公司要提供所属在各地的详细核算资料,在总公司申报纳税时,和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总公司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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