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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山西省煤炭运销公司2.5%服务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晋地税营字[1994]17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12-13 生效日期:1994-12-13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并地税流字[1994]13号《关于对山西省煤炭运销公司2.5%服务费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收悉。文中所述问题,经我局研究,各经销单位向用户收取的2.5%服务费收入就地缴纳增值税,是将该项收入视为价外费用一并缴纳增值税,是各经销单位取得收入缴纳税款。分成后,省级取得50%的分成收入,地市、县(区)公司从经销单位取得50%的分成收入,对这些收入,依照一切收入都必须纳税、多环节多次征的税法立法原则,仍应按税法规定将其做为收费以“服务业――其他服务”税目征收营业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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