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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军事单位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晋地税征字[1994]17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12-06 生效日期:1994-12-06
 

吕梁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吕地税征发[1994]88号《关于对吕梁军分区、武警吕梁支队等军事单位进行税收征管问题的紧急请示》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吕梁军分区销售不动产是否有纳税义务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条例》)第一条 和第十二条 第三款的规定,吕梁军分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关于武警吕梁支队举办汽车培训业务是否有纳税义务问题《营业税条例》第六条 第四项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可以免税,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第三项对以上规定明确为:“所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因此,武警吕梁支队举办汽车培训业务,不属于免税范围,而应依照《营业税条例》第一条 和第十二条 第一款的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关于吕梁军分区集资建房和武警吕梁支队修建办公楼、宿舍楼是否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第八条 及实施细则第二条 的规定,吕梁军分区集资建房和武警吕梁支队修建宿舍楼,应依法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中个人集资部分可按规定免征税款。
      对武警吕梁支队修建的办公楼,可先行检查,暂不征收,将检查结果上报省局,待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后,按批复执行。

  四、上述纳税义务发生后,吕梁军分区和武警吕梁支队即成为法定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提供纳税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对不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及拒绝检查的行为,当地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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