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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采取预收购房款的方式建商业性用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内地税农字[1994]120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12-27 生效日期:1994-12-27
 

乌海市地税局:
  你局乌地税农字(94)48号《关于采取预收购房款的方式建商业性用房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1号〈关于单位集资建房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规定,对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行政企事业单位,以预收售房款的方式“集资”建房,其房屋产权属于出资者个人所有。因此,海勃湾区物价工商局在交付使用时与出资者个人签订的〈产权确认书〉应视为房产转移契约。产权承受人应在产权变动三个月内办理纳税手续,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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