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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过路费”、“过桥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内地税一字[1994]109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12-14 生效日期:1994-01-01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据部分盟市反映,一些地区的有关部门对通过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的车辆按一定标准收取的“过路费”、“过桥费”,对此是否征收营业税,要求予以明确。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一、对有关部门向通过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的车辆收取的“过路费”、“过桥费”、应按“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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