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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一九九四年度铁路工附业征税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辽国税传[94]69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12-29 生效日期:1994-12-29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60号《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政问题的通知》,规定"铁路工附业单位,凡是向其所在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货物或应税劳务,1995年底前暂免征增值税;向其所在铁路局外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照章 征收增值税。"为便于执行,再结合沈阳铁路局的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铁路工附业应交的增值税,原则上由各工附业单位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但鉴于绝大多数工附业单位尚未办理纳税人认定登记的特殊情况,对铁路工附业1994年度应纳的增值税,区分不同情况,分别缴纳:
      1.对未办理税务认定登记的铁路工附业单位应纳的增值税,由铁路分局集中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但对其所属企业跨地区的,由铁路分局向工附业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划拨缴纳。
      2.对已办理税务登记,并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工附业单位应纳的增值税,由工附业单位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暂按附件列举的《辽宁省范围内铁路工附业企业名单》掌握,名单外的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铁路工附业单位,向其所在路局所属运营单位、多种经营单位和其他工附业单位提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销货给所在路局集体企业,以及其他路局所属单位和铁路系统外的企业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照章 征收增值税。
  四、铁路工附业单位1994年度对外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增值税,暂按6%的征收率征收。
  五、本通知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1995年以后铁路工附业的征税问题,另行明确。

辽宁省范围内铁路工附业企业名单
1.昌图采石场2.昌图水泥厂3.沈阳分局材料厂4.沈阳车轮厂5.沈阳工务器材厂6.沈阳电务器材厂7.沈阳装机配件厂8.沈阳施工机械厂9.沈阳耐火材料厂10.沈东机械厂11.苏家屯加气予制厂12.苏家屯配件厂13.大连材料厂14.大连装机厂15.许家屯采石场16.大连生活段采购站17.丹东材料厂18.丹东装机厂19.祁家堡采石场20.小屯水泥厂21.锦州工务器材厂22.锦州电务器材厂23.锦州印刷厂24.锦州材料厂25.薛家配件厂26.薛家木材厂27.阜新材料厂28.叶柏寿材料厂29.凌源采石场30.兴城采石场31.骆驼营水泥厂32.沈阳材料总厂33.沈阳木材厂34.沈阳物资回收利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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