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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手续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盐地税一[1994]44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12-20 生效日期:1994-12-20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属各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10号《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规定现对有关免征营业税的审批手续明确如下:
  —、科研单位转让技术,必须提供各级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简称《证明》),对无《证明》的,不能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
  二、各县(市)、郊区所属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营业税的免征,由转让单位向主管税务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科研单位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呈批表》,经主管税务所签署意见后,报各县(市)、郊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属科研单位技术转让收入营业税的免征,有城区、开发区分局、市属各签署意见后,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附:《科研单位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呈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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