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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免营业税问题具体规定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地税发[1994]71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12-02 生效日期:1994-12-02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了支持学校办企业(以下简称校办企业)的发展,鼓励学生勤工俭学,改善教学条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校办企业在上给予了减免税扶持政策。最近,各地政策执行反映了一些具体问题,为了统一税收,强化地方征收管理,现对校办企业有关征免营业税问题一步明确如下:
  一、 学校办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均按规定依法缴纳营业税。但对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可在1994、1995年两年内免征营业税;不是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的,应按规定征税。
  二、 校办企业的范围:
  校办企业是指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性学校举办的校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党禁产种类成人学校(电大、夜大、函大、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等)举办的校办企业。
  上述“普教性学校”是指经县以上(含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固定教育场所和必要的教育设施,有专职的教学班子,有正常的教育经费来源,并有权发放相应的正式学历证书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职业中学、中学和小学。
  对于1994年1月1日(以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归证日期为准)以后新办的校办企业,应按规定申请填写税务部门制定的《江苏省新办校办企业免征营业税资格审批表》(表样见附件一),并逐级上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新办学校办企业由省地方税务局会同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享受税收优惠。

  三、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 必须是学校出资办的;
  2、 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
  3、 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四、 列企业不得享受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1、 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的;
  2、 学校在原有的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3、 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4、 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举办的企业;
  5、 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或承包给外单位、个人经营的企业。

  五、 办企业免征营业税的审批权限:
  1、 凡符合校办企业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范围的,于1994年1月1日以前举办的年免税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校办企业,由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查批准。
  2、 凡符合校办企业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范围的,于1994年1月1日以后新举办的,以及在1994年1月1日以前举办的年免税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校办企业,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查批准。

  六、 对小学校办企业已按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異税明电[94]52号通知精神,采取预退的营业税税款的处理,由省辖市税务局审批后,一并返还给企业。
  对不符合条件,已采取预退税款的,一律按规定补征入库。

  七、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对校办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同时必须加强校办减免税金的使用管理,凡不符合校办企业条件的或者减免税金使用不当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以前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江苏省新办校办企业免征营业税资格审批表(略)
附件二:校办企业、民政福利企业减免税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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