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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纳税地点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已被修订
  文    号:京国税二[1995]037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1-28 生效日期:1995-01-28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纳税地点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593)转发给你们。经研究,对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应从199411起在其独立经济核算地(宣武区)缴纳企业所得税。北京分公司在我市各区县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应由北京分公司一并核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北京分公司已缴入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总部的1994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采取抵扣的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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