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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纳税地点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已被修订 | |
文 号:京国税二[1995]037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1995-01-28 | 生效日期:1995-01-28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纳税地点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593号)转发给你们。经研究,对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应从
北京分公司已缴入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总部的1994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采取抵扣的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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