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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确定旅行社应纳税营业额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京地税营[1995]70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1-25 生效日期:1995-01-25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总局[94]财法字第53号《关于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确定旅行社应纳税营业额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通知中所提其他代付费用属于旅游企业代收代付的有关费用,文娱费、行李托运费、票务费、专业活动费、陪同劳务费、宣传费、保险费、机场费。

主  题  词:  营业税,旅游,计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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