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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地税检[1995]第41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1-09 生效日期:1996-01-01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做好我市地方税务系统处理检举税务违章案件的工作,根据《北京市信访条例》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信访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受理群众举报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局接到反映税务违章行为的举报,包括书信、来访、电话举报(下同),凡属于本市地方税务系统管理的,由市局纳税检查处根据不同情况,转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或市局直属单位办理;属于本市国家税务系统管理的,转市国家税务局处理  ;属于国税、地税两局共同管理的,将原件转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或直属单位办理  ,将原件的复印件转市国家税务局处理。


  二、各区、县局、直属单位接到反映税务违章行为的举报,凡属本局管理范围的  ,应责成有关税务所、稽查队进行调查处理;属于本区、县国税部门管理范围的,转区、县国税部门处理;属于国税、地税两部门共同管理的,将原件交有关税务所、稽查队进行调查处理,将原件的复印件转区、县国家税务局处理。


  三、查处群众举报的税务违章案件,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县地税局管辖权的,有关区、县地税局应本着有利查处的原则,协商确定查处权;协商不能取得一致的,由市局确定。


  四、各区、县局、市局直属单位接到举报税务违章案件后,要在五日内进行处理  ,并在三个月内结案,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要做好督办,检查工作。对案情复杂、不能按期结案的,应有中间报告,说明有关情况,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适当延长。对市局转办的未能按期结案的案件,其中间报告要报送市局。


  五、对有通信地址或联系电话的举报人,在案件处理结束后,应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按规定办理奖励事宜。


  六、属于下列情况的案件要向市局报送处理结果,并填写结案报告单一式两份。
  (一)市局领导交办件;
  (二)偷税、骗税在10万元以上的;
  (三)应缴未缴税款或欠税在50万元以上的;
  (四)触犯刑律、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五)市局要求报送处理结果的。


  七、各区、县局、各直属单位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市局报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举报税务违章案件情况统计表》,其中,查补税款及处罚情况应反映实际入库的情况。


  八、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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