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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的纳税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地税发字[1994]102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12-07 生效日期:1994-12-07
 

  一、金融企业根据贷款合同向贷款单位收取的利息,不论是已收,还是应收未收,根据营业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及新会计制度制定,已发生纳税义务,应按期缴纳营业税。
  二、金融企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在国家未作明确规定之前,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暂定为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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