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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交通部门收取的“过桥费、过路费”征税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地税发字[1994]第102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12-07 生效日期:1994-12-07
 

  根据省政府要求,考虑到我省现有收费路桥,都是由政府和交通部门贷款、集资修建,收取的路桥通行费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和路桥养护维修。因此对用贷款或集资修建路桥收取的“过桥费,过路费”暂不征收营业税。对已归还完贷款和集资的,没有贷款和集资的,外商独资、合资修建的路桥收取的“过路费,过桥费”应按“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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