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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考察审定发票定点印刷厂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冀国税征发[1994]10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12-29 生效日期:1994-12-29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为切实加强发票印刷环节的源泉控管,堵塞税收管理漏洞,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普通发票的管理现状,经省国税局研究,决定对发票定点印刷厂(负责印刷国税发票的印刷厂)进行重新考察审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这次考察确定发票定点印刷厂工作,是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征管工作的需要,也是加强发票管理,堵塞管理漏洞,杜绝利用发票进行偷税、逃税和其它经济犯罪的重要措施,各级国家税务局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二、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对印刷企业进行综合考察,填写“承印发票申请审批表”(附后)一至三份于1995年2月20日前报送省国税局征管处。省局对各地报送的发票定点厂进行审查或实地考察,同意后向印刷企业颁发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发票准印证》,原河北省税务局颁发的《发标准印证》同时作废。
  三、由于国税系统所管业户普通发票用量减少,省国税局从严格管理的角度出发,决定压缩我省原有发票定点厂数量,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具体名额分配为唐山市、石家庄市三家,其它地市均为两家。
  四、考察发票定点厂的具体条 件和标准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九条 规定严格掌握。从明年开始,省国税局对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将采取新的措施,包括增加防伪措施,提高发票印制质量等。因此,要求各市、地一定要严格掌握定点印刷厂的条 件。
  五、重新颁发的《发票准印证》是今后印制发票企业印制我省国税系统发票的唯一合法凭证,无此证者均不得承印国税系统的发票,违者按发票管理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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