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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科函字[1994]33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1994-12-26 生效日期:1994-12-26
 

各市、县(区)科委: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粤地税发[1994]15号,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第二条中的要求,今后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必须按隶属关系,分别到省、市、县各级科委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经登记后,方可按《通知》规定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减免所得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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