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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税联发[1994]78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12-12 生效日期:1994-12-12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免税期间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不再补缴所得税;从联营企业减税期间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如联营企业适用税率低于投资方适用税率的,应扣除其减税部分所得额后补征所得税。具体换算公式如下: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分回的利润额×(1-减征比例)/1-(1-减征比例)×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和应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与财税字[1994]9号文的规定相同。
  二、如投资方本身发生年度亏损,其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可先弥补亏损,补亏后仍有盈利的部分,依照有关规定补征或免征所得税,投资方的适用税率按最低档税率(18%)确定。
    以上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1994年10月24日国税发[1994]22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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